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mzj/2022-0028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民发〔2022〕38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3-14 15:35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防止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出现审核无故推迟、资料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等现象发生,按照县政府《石泉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字〔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防止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出现审核无故推迟、资料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等现象发生,按照县政府《石泉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字〔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规范工作流程
各镇要按照要求,提高办理时效,结合防返贫监测大排查等工作,积极到村开展排查,主动发现,按月受理,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的“三环节八步骤”(“三环节”: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八步骤”:申请→镇受理→县核对→镇村入户调查→镇初审会议→公示7天→镇审核确认会议→录入救助系统,发放确认通知书,长期公示)程序操作,做到步步有资料,环环有印证,严禁不经调查和会议研究直接将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救助范围,对于新增申请对象不符合条件的,由镇送达《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对调整(停发)的结合实际送达《调整(停发)告知书》。
二、强化管理,规范文书档案
各镇在对低保、特困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时,要做好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程序步骤逐一收集申请资料、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初审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确认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结合实际,按户归档,做到真实可靠,有据可查(档案资料模板参照附件6、附件7)。各镇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后,及时将申请审核资料报民政局救助股相关业务人员备案一份,并在救助系统对该户信息录入完整。
三、主动发现,规范动态管理
各镇要定期对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对于一档、二档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三档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随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的变化,通过入户调查、会议研究后及时向县局报送变更文件,申请调整(调增、调减、停发)材料务必在每月20号之前报送救助股,20号以后的申请调整材料顺延至下月报送。对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县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帮扶,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最多延长至18个月,减退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退出保障范围。
四、强化宣传,规范公示公开
各镇要加强对最新的低保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学习宣传,并到村(社区)开展宣教指导工作,确保各村(社区)对低保、特困收入核算、财产认定、民主评议、邻里访问等政策熟知,避免各村“关系保”、“人情保”、“错保”和“漏保”情况发生;同时,指导各村用好民政公示栏,做好短长期公示,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保护救助对象隐私,确保低保、特困救助公开公正。
附件5.储备金审批用表-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docx
石泉县民政局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