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3-523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3〕2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8-24 15:56
内容概述 《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减轻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与《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当事故升级扩大时,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提请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预案体系

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和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也是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项专项预案。

(2)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各镇、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和实施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并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应急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防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权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科学处置。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环境污染事件特征和类别,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救援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6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中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和各成员单位组成。

2.1机构组成

县政府成立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经开区管委会、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路交通服务中心、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广电网络石泉分公司及县区内医疗机构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镇组成。

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及相应的工作组,在派出的现场指挥部未到达事发地之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暂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待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到达事发现场后进行指挥权的移交。各工作组主要包括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稳定组。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一般、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协同县委、县政府按时限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同步同口径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4)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5)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置建议;传达、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事宜。

2.4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的公安、住建、水利、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消防等部门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承担环境应急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应急响应时对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件现场范围提出建议;

(5)对环境污染事件分析、判明污染物、提出消除、减缓污染的处置意见;

(6)对环境污染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认定提出建议;

(7)负责污染动态分析,对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8)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和措施;

(9)主持或参与事故调查,负责提出污染事件处置的专家技术总结报告。

2.5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配合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研判、应对和引导,指导协助涉事单位及地方妥善做好舆论引导;

(2)县发改局: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3)县教体科技局:组织幼儿园、中小学学校等做好避险应急措施;

(4)县经贸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调控,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县公安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6)县民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

(9)县住建局:提供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所需的市政管网图;组织开展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及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视情况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10)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等交通运输保障;

(11)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应急调度和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农田、畜禽养殖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督查和指导处置工作;

(13)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统计伤员收治情况;

(14)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协助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污染事件调查;

(15)县应急管理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况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负责灾后受影响群众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工作;

(16)县医保局:组织实施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政策和措施;

(17)县信访局:督促协调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受影响人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助做好社会舆论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8)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林木、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督查和指导处置工作;

(19)经开区管委会:参与经开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

(2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相关参数,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现场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21)县公路段:协助交通局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2)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参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救援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23)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协助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24)县水路交通服务中心:协助交通局负责汉江水上交通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各通讯公司: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26)各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各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27)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2.6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及相应的工作组。

2.6.1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前期)发生后,在应急指挥部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未到达事发地之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暂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待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到达后进行指挥权的移交。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6.2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1)调查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路段、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陆交通服务中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

主要职责: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种类,组织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交警、消防队伍有关力量参与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环境应急专家。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协助市环境监测站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各类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医疗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医院、县中医院及事发地镇级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来水公司、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电信石泉分公司、广电网络石泉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维护现场秩序;协调交警、消防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5)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

组成部门:县信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电信石泉分公司、广电网络石泉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2.7应急联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建立联动机制,县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1)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本县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市级专业救援队伍请求紧急支援,与上级部门预案紧密衔接。

(2)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毗邻县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方案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信息传递,建立联合应对互助机制。

(3)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培训专业和业余救援队伍,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当本区域或邻近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县政府统一指挥,参与应急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动。

3预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防
3.1.1信息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加强环境监测,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更新风险调查结果,定期进行分析研判。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管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风险分析,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已经签订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3.1.2预防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评价审查,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在环保规划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行业限批、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可予以关停或搬迁。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

3.1.3监测预警

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加强对监测数据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

建立完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监测数据异常快报机制。发现环境质量超标或数据异常,应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全面排查,查找引起环境质量变化的源头,果断切断污染源,将环境事件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四级(蓝色)预警。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涉事企事业单位信息报告、通报等信息研判,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新闻媒体平台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方式等。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或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并由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启动同级应急响应。

3.2.3预警行动

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行动建议。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涉及跨县污染的,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相邻县政府通报情况,并根据污染实际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涉及跨市污染的,应同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2.4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经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急指挥部应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和通报
4.1.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步向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

县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安康市关于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安康市紧急信息界定标准(66条)》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对初判为一般以上或符合上述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信息通报

(1)部门间信息通报

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因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自然灾害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2)跨县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县级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县(区、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4.1.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地方部门或个人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相关部门或组织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在半小时内电话向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初步方案、人员伤亡情况、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公文平台或报送纸质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报送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报告事件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有关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部门、人员和工作内容,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文件等。

4.2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并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达到现场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要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源向环境扩散,严防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组织属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个人污染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适用于我县的响应分级为Ⅳ级,即: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可能发展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响应、应急。当现场事态升级,发展为Ⅲ级、Ⅱ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和安排。

4.3.2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

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按时限要求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至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4.3.3Ⅲ级应急响应

当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视情况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并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4.3.4Ⅳ级应急响应

当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分析研究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若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且涉及全县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全县自身控制能力,预计凭全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要以县政府名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领导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处置

4.5.1接报与出动

(1)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组织应急调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2)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要做好出发准备,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4.5.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配合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增援电话:0915-2111800)。

在市环境监测站到达事发地之前,应急监测组在接到指令后要立即查清突发环境事件的位置、时间、类型,可能产生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及性质,以及现场气象资料、交通情况。待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到来之后,应急监测组要积极配合,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尽快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

在监测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保留相应记录,对监测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及时分析污染程度、范围和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若经论证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污染危害消除,本次应急监测终止。

4.5.3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置组、专家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制定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安排调集应急物资。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负荷。

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协调各镇各部门或肇事单位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政府安排公安部门支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调拨物资时,由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调用。

对于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向政府申请协调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援。

4.5.4转移安置

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5.5医疗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全力保障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6市场监管和调控

社会稳定组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4.5.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通过授权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响应终止
4.8.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恶化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灾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响应终止的程序

对于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抢险组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污染源分析、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及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情况等)、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5.4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5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积极争取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政府的支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2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由辖区内通信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各企事业单位、周边敏感目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配置通信工具,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通信24小时通畅,做到随时联系,随时反应。在通信保障中,要建立完善的被报告人及联系人清单。

6.3应急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卫健、应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专家组要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4技术保障

要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不断改进技术装备,确保能够随时提供技术支援。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6.5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事故单位资金保障,二是县财政资金保障。

事故单位的资金保障由事故单位按照其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危害和预防情况,提存企业事故预防资金,该资金专款专用。

县财政资金保障由财政统一预算,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6卫生医疗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卫健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和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特长等,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6.7人员防护保障

指挥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6.8社会动员保障

指挥部要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9交通运输保障

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公路段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10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环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等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7监督管理

7.1预案监督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未编制预案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镇、各企事业单位的预案落实与演练长效开展。

7.2宣传和培训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3演练

演练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合、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现场监测、应急保障等。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建立演练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的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救援:指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环境危害的措施。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恢复:指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各种行动。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目标: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预案:指根据预测风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险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风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分类:指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型。

分级:指对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8.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为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是对《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9〕36号)(2019年版本)的修订,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9日经县政府办印发的《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构架图

3.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呈批表

4.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命令

5.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终止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命令

6.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7.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8.石泉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统计表

9.石泉县重大风险源管理名录

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不适用于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重污染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的基本要求,对《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4.2预案体系

《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案包括县级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监控全县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

县政府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单位,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镇及各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镇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和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制定意见,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等保障措施;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工作;对各单位、各镇、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信息;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委宣传部:督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县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做好气、电保障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体科技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

县公安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查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县住建局: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市政工程项目和建筑工地的停工管理、检查及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以内道路扬尘控制;配合县发改局做好天然气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保障响应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指导各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

县卫健局:组织医疗救治,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督导落实餐饮油烟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开展燃油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县医保局:组织实施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政策和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质量信息的收集、预报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参与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督导其它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县气象局:协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本镇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报

3.1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同时参考省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综合研判工作。

3.2预报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相关指令。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解除 

4.2.1 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作出趋势预测工作结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启动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响应信息抄送其他县区。

县应急指挥部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转发预警:

(1)以文件传真或公文平台等方式向各镇和职能部门发布;

(2)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3)通过县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预警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启动响应等级应急响应。

4.2.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调整或解除通知后,经县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气象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且根据预警级别的调整或解除,同步调整或解除应急响应等级,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为Ⅱ级或Ⅰ级时,应急响应信息须同时抄送其他县区。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3.2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4.3.3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应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对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针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和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3.4 主要应急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水泥粉磨站、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名录,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限定产量或投料的方式实施污染减排。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散煤燃烧等实现。

4.4 应急响应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县内重点门户网站等在辖区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和建议信息。

4.4.1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

(4)尽量关闭门窗,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严禁全县范围内实施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2)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2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若外出户外活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强化重点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作业,减少地面起尘;

(3)施工工地应做到6个100%,停止在施工工地现场开展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4)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应急减排名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5)严禁全县范围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6)城市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若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中学学校避免室外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卫健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作业,减少地面起尘,并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施工工地应采取采取措施做到6个100%,停止施工现场进行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I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除特种车辆外,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实际,适时启动机动车限行措施,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的机动车,并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紧急启动应急响应当日内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4)强化重点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应急减排名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5)严禁全县境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6)城市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4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若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3)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力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诊疗保障;县卫健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餐饮等大气污染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作业,减少地面起尘,并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工地应做到6个100%,裸露场地洒水降尘措施至少每日3次;

(3)全县施工工地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4)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可采取严格的机动车(含临时车牌车辆)禁限行措施;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实际,除特种车辆外,适时启动机动车单双号(单双号以机动车车牌尾号为准,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措施,限行时间为每日7:00—20:00,并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紧急启动应急响应当日内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5)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6)加大重点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7)严禁全县范围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8)严禁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5 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排放量、重污染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信息报送和发布

5.1信息报送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镇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镇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县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响应信息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

5.2信息发布的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3信息发布的组织和形式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监督检查

6.1监督检查 

应急监督检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组成,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组长,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检查组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镇及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重点检查各镇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其中,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依法从严处罚。

6.2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45”热线、环保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7.3经费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县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防控准备,包括重污染天气防治及应对工作研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应急处置、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演习、生态恢复等相关费用。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

7.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的卫生治疗体系,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预警响应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预警响应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指导与宣教。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手机、报刊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人员的培训,使重污染天气应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8.3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8.4预案报备

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8.5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违法偷排、屡查屡犯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蓄意破坏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拥占、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级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4.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5.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6.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7.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8.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9.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9.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3预案修订

正常情况下,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要及时修订: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分布实施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2)在日常管理、预案演练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3)组织机构、应急人员发生变化;

(4)功能发生改变等其它原因。

9.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9日经县政府办印发的《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石泉县城区重污染天气敏感目标(中小学和幼儿园)名单

2.石泉县城区在建施工工地名单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3〕22号

【领导解读1】: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17556.html

【领导解读2】: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14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