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jzfcgz/2019-060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城政发〔2019〕116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20-01-02 08:25
内容概述 为提高我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按照“属地管理”以及生活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19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提高我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按照“属地管理”以及生活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19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及标准

按照石价发(2000)09号文件中生活垃圾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元。近年来,通过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我镇34个村(社区)均以实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的垃圾清运模式。现经会议研究决定,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北街、向阳、西街、老城、二里、城西、堡子、杨柳、古堰、七里、江南、新桥、太阳、双桥等14村(社区),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收取。

(二)单位、门店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商业门店每间每月10元。

(三)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雷兴、双嶂、丝银坝、黄荆坝、百乐、沙河、珍珠河、农光、枫树、元岭、红星、红二、太平、五三、东风、纸坊、龙堰、新联、新民、双喜等20个村(社区)可按照《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根据各村(社区)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镇域范围内的34个村(社区)。

(二)征收对象:涉及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村(社区)的村(居)民,含流动人口,以及城乡结合部的企事业单位、商业门店。

三、征收方法及时限

(一)辖区内所有村(居)民应自觉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村(居)委会统一进行收取,采取上门征收或到村(居)委会缴纳的方法均可。

(二)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30日,征收2019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工作要求

(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收取。                               

(二)严格管理征收票据,要有专人管理,丢失或乱撕发票的,将按财经管理制度处理。                          

(三)严格把握时间节点,逾期不缴纳者,按国家住建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或电视台进行曝光,结合城市创建和新民风建设工作,在各村社区的“红黑榜”上张榜公布。

(四)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将征收任务与年底的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

附:116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docx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