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煤销售及使用管理预防煤气中毒的通告
索引号 zjzfcgz/2019-0598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10 11:01
内容概述 为有效预防我镇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我镇城乡居民用煤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管理办法》,使用燃煤的城乡居民,必须遵守的规定及违规后果通告如下: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煤销售及使用管理预防煤气中毒的通告

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预防我镇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我镇城乡居民用煤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安康市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管理办法》,使用燃煤的城乡居民,必须遵守的规定及违规后果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关镇辖区范围内从事燃煤销售的商户或个体,必须在城关镇安监办进行备案,并按照城关镇安监办和镇市场监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燃煤销售流向登记并发放安全用煤明白卡及安全告知书。

二、严禁向移民安置点住户、孤寡老人、五保户、残障人员等销售燃煤。

三、燃煤销售商户或个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流向登记和告知的,一律按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予以取缔或处罚,若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由销售主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四、各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一经发现违规销售燃煤的车辆进入管辖范围后,立即劝导其离境。对不听从劝告违规销售者,通知辖区交警中队对其交通运输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各村负责人若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的,将严肃追责问贵。

五、城乡居民使用燃煤的场所(房间),必须做到房屋通风透气,不得紧闭门窗;不得使用开放式煤炉;必须使用密闭煤炉并正确安装烟筒,烟筒必须伸出室外(不得介入楼内烟道气道);煤炉禁止放置在卧室;家中人员在休息时,必须做好封火或灭火工作;户主必须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若户主不按规定执行,出现煤气中毒事故或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自行承担责任,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规销售使用燃煤举报电话:

城区交警中队:110

城郊交警中队:0915-6525033

城关镇应急办:0915-6526088

城关镇市场监管所:0915-6322483

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