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2022-02-28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及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接收、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网络(含电子邮件)申请”“传真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注意事项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政府政务信息中心),在《石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作以说明,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对已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各级行政机关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如有变动,应先行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政府政务信息中心)进行调整后再予公告。

(二)接收规范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人员。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

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对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提供《石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可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签章确认。

对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申请的,各级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接收后,应及时送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做好接收回执等工作。

对申请人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被申请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接收回执等工作。

对申请人采用传真等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回执确认。

二、审查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登记

(一)登记要素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并审查通过后,应立即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有关信息、答复文件编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信息、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现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响应工作机制,及时查收在线平台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传真、电子邮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补正

经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难以确定具体政府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拟办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得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批转形式交由其他部门办理。

(一)自行办理

对申请公开事项描述清楚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政府信息,应由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相关股室或下级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经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负责人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股室或下级单位。相关股室或下级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上级行政机关。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三)会商办理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进行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六、征求第三方意见

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或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第三方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七、审核

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是否泄漏个人信息、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股室和其他部门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可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八、答复

各级行政机关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依法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和印章。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务公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或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九、送达

(一)自行领取

申请人要求自行领取的,各级行政机关应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查验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签收送达回执。

(二)邮寄送达

申请人要求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各级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三)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各级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四)送达期限

采取自行领取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对要求自行领取但不按期领取、要求邮寄送达但因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拒收导致邮件退回等情形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十、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部门的协办意见;司法部门会签意见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配置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

(三)数据汇总

各级行政机关应以年为时间周期,定期统计汇总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含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统计),每年1220前将本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政府政务信息中心)备案。

十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承担行政复议答复与行政应诉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对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全力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对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准备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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