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男,汉族。
住址:山西省平遥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收悉,10月22日制发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复议申请资料,经审查,于10月31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关于被申请人2023—2024年行政强制信息系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属认定事实不清。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表述为“可以不予公开”,而非“不予公开”,因此,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而非绝对不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就是否以及如何公开进行裁量后做出决定而不是笼统的一概而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公开事项。3.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款也明确行政强制信息属于事前公开的内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进一步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在指导意见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等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程某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间的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和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程某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属认定事实不清。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目前仅要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强制信息仅要求做到信息归集,并未要求公示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该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行政强制信息是否予以公开具有决定权。
二、申请人程某认为行政强制信息属于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款,认为行政强制信息属于公开事项。被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此条款要求公示的是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强制信息,申请人据此认为行政强制信息属于公开事项对法律条款理解有误。其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仅有一款,没有第五款。
三、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认为行政强制信息应当公开。被申请人认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中仅明确指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未明确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目前我局未收到要求公开行政强制信息的通知和要求,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及相关要求均未明确,被申请人决定暂不公开行政强制信息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行政强制信息理由充分,恳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4日,申请人通过石泉县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你单位历年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出庭率和场数;2.你单位历年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3.你机关2023年至2024年间的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包括次数和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和相关信息),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被申请人9月4日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同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中有关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对其请求公开的2023年至2024年间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和相关信息)系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开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提到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在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网址为: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65733.ht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电子邮箱送达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9月4日通过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9月4日收悉,于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同日被申请人以电子邮箱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而非绝对不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同时,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执法案卷相关信息。
关于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认为行政强制信息属于公开事项。但该条款中明确要求公示的是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前述信息已经公示在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65733.html)。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为行政强制信息应当公开。但该条款中仅明确要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进行公布,并未明确行政强制决定需进行公布,且无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公开行政强制案件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2023年至2024年行政强制信息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5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