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罗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熊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陈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石公(两)行罚决字〔2024〕222号《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1月28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