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4-12-04 08:5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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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罗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熊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陈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石公(两)行罚决字〔2024〕222号《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1月28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