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
住址:甘肃省武山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2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收悉,于8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2号),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1.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所提供的网址: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735253.html,显示:抱歉,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被申请人是恶意提供错误网址,违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2.申请人要求公开该执法人员的名称、性别等,被申请人未答复所需内容,系未完整履行答复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使用该法条的前提是向申请人提供了所需信息。该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申请人所请求公开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公开。关于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60日内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却未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属于告知途径不完整。侵犯了申请人依法选择救济途径的知情、选择权,依法应该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诉争告知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孙某某要求公开我单位所有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领域。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在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了我局全部执法人员信息,并告知了申请人网址为: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735253.html,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我局提供的网址无法打开,提示访问的页面不存在,认为我局是恶意提供网址,违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经核实,我局向申请人孙某某提供的网址可以正常打开,不存在恶意提供网址。二、申请人孙某某要求公开我单位2024年6月18日10时25分使用座机号0915-8228619联系孙某某的工作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受教育情况。该工作人员系我单位正式在编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处理孙某某反映安康某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枇杷膏的投诉,处理过程符合相关规定。该工作人员的信息已在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申请人可以自行查看。另申请人并非行政相对人,我局无义务告知,且工作人员的年龄、受教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我局依法可以不予告知。三、申请人孙某某复议认为我局未告知行政诉讼的途径,侵犯了申请人依法选择救济途径的知情、选择权,依法应该予以指正。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救济途径中不再提及行政诉讼内容。四、申请人认为我局内设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水平差、溜须拍马屁,建议调离原岗位。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系以我局名义作出,并非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申请人认为我局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水平差、溜须拍马屁无实质证据依据。
综上,我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故恳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石泉县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被申请人单位所有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领域。2.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的出庭率及场数。3.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10时25分使用座机号0915-XXXXXXX作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受教育情况。4.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安康某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枇杷膏最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7月22日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8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2号),8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于8月22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人员公示网址错误,未按照申请人要求公开该执法人员的性别、受教育情况等信息,且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救济途径告知不完整。
经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核查,被申请人提供的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735253.html网址正确,此网址内容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统计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2号)、邮寄信封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7月20日通过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7月22日收悉,于8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2号),8月13日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要求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和受教育情况,被申请人已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执法人员的年龄、受教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告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救济途径中不再提及行政诉讼内容”,被申请人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2号)的内容中,未告知申请人诉讼救济途径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