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10-14 17:12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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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某,男,汉族。

住址:湖南省南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单号为1610922002024062775771774的投诉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29日收悉,于82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号1610922002024062775771774的回复,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合法处理。

申请人称:1.其在阿里巴巴商城向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一个产品型号为ZC-AVVR的电源线,未在全国认证认可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型号的3C认证。商家销售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商家销售产品不符合我国质量要求,属于欺诈行为。因此,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后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回复判别该电源线没有问题,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提请行政复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仅仅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做出终止调解的回复内容,而对于该违法线索只字不提,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4627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模块进行的投诉,被申请人于6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并于75日再次以微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石市场监管〔2024〕第ZL-18号)。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4710日前往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核实情况,该公司实为电商经营,现场没有实物,调查获取到交易截图;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36号公告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不包括阻燃电线电缆。”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自20257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阻燃电线电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被申请人于2024723日通过微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高某:阻燃类电线电缆自202571日以后实施3C认证,并将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电子版一并发给高某自行查看;3.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电商平台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阻燃C类电缆电源线,附有合格证明有效标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此次经营行为并未违法。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2024710组织沟通,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投诉的问题不属实,只同意投诉人可以申请退货款。2024722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4.全国12315平台区分了“我要投诉”模块和“我要举报”模块。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模块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需要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我要举报”模块进行录入,被申请人会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621日,申请人高某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向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产品型号为ZC-AVVR的电源线,订单号:3941456294067415811,价格2.25元。因未查询到该款电源线的3C认证,申请人高某于6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模块发起投诉。62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作出受理告知后,7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通过微信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710日前往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核实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于722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判别案涉电源线产品没有问题。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目前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分为两大板块,分别为“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点击“我要投诉”,进入引导界面中的“投诉须知”中第八条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投诉受理决定书》(石市场监管〔2024〕第ZL-18号)、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远华电线电缆产品合格证图片、营业执照、微信聊天页面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涉案产品型号ZC-AVVR电源线因属于阻燃类型电线电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20257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阻燃电线电缆,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此前,销售阻燃类电线电缆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中认为涉案电源线没有问题,法律适用正确。

申请人于627日通过12315平台发起投诉,被申请人627日通过12315平台受理,7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710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调查,722日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另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第八条“……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之规定,申请人通过该平台提出投诉举报时,应当分别提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单号为1610922002024062775771774的投诉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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