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4-07-19 11:25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分享到:

申请人:安康某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第三人:祝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的石人社伤险认决字〔202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7月2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