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中池镇人民政府。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中池镇城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