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4-06-09 11:25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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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中池镇人民政府。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中池镇城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