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4-0034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4〕46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3-25 14:52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8〕64 号)、《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22〕10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号)、《安康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安民发〔2023〕7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泉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石泉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8〕64 号)、《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22〕10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号)、《安康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安民发〔2023〕7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策透明,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负责镇级审批额度以外的临时救助审批事项,负责临时救助监管、统筹、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以及县民政局委托的确认、救助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公示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溺水、触电、矿难、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的自负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第六条  急难型救助申办程序

(一)急难型对象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或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二)急难型对象审核确认和救助

急难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签署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急难情形证明材料。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应当在48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缓解后及时补齐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符合生活无着流浪流动人员救助条件的,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协助申请人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可在政策衔接过程中,对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视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第七条 支出型救助申办程序

(一)支出型对象的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均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或在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收到预警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二)支出型对象的审核确认和救助

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对象,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认定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实事求是地予以核实认定。对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可不再计入财产认定范围。对申请对象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扣减或豁免。

原则上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6个月内,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材料;

2.收入、财产、支出等佐证资料;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临时救助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6.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教育支出型救助对象,需提供接受教育的相关证明及费用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医疗支出型对象,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结算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群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逐一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镇干部不得少于1人。对于实际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必要时,通过县民政局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该配合做好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对核查确实存在困难的,在遵从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经过调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原因。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或个人,不需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临时救助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拟给予临时求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每月向县民政局备案;超过2000元的,报县民政局确认救助。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

支出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确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人在12个月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九条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缓解其暂时生活困难,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四章 临时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县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未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视家庭困难程度,对产生的刚性生活支出的自负费用按照不同家庭类别,区别救助比例,按照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低保对象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可实施救助,超过部分按照不超过5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人均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返贫监测对象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自负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可实施救助,超过部分按照不超过4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人均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负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支付政策不合规费用,支付确有困难的,在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不合规费用较大的(超出镇级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临时救助;不合规费用超过临时救助范围的,由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商定解决。

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按照困难程度结合家庭自救能力,确定1-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予以救助。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最高救助不超过15000元。

对可能导致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型情况,救助金额超过小额救助标准低于5000元的,由镇人民政府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商县民政局商定,并及时召开党委或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实施24小时内先行救助,15日内补齐有关手续,附实施紧急救助的情况说明和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二条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需要较大救助额度的,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帮助困难群众通过陕西民政“e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章 公示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实施完毕后,在当地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档案资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本县分担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用于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结余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县财政局向县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可以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管的职责,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切实加强对镇临时救助金审核确认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临时救助月备案制度,县民政局每季度对镇临时救助工作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三条  坚决杜绝工作作风飘浮、救助时效性差、办理程序不规范、资金发放混乱、“吃拿卡要”等现象;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补贴工作人员待遇等违规行为;严禁内外勾结串通,挪用、套取、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对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监测预警范围的困难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动态监测,定期调查排摸,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致贫返贫。

第二十五条  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县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救助款物,在冒领的款物退回之前,不再受理该户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骗取救助的个人,要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安康”联合征信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或创新探索、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便群众求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的同时,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将求助事项分办、转办给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部门办理,跟踪办理结果,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二十八条  通过线上申请的临时救助,县、镇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查提交资料时,应着重查看提交的佐证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清晰可辨,可不再归档纸质档案,但必须保留《石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纸质版。通过线下申请的临时救助,县工作人员应做好纸质档案的归档管理,确保将《临时救助申请书》《石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事由的各类证明和票据、单据等及时归档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本《细则》由石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石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临时救助申请书(模板)

3.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家庭)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6.临时救助初审结果公示

7.临时救助初审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

8.临时救助结果长期公示

9.石泉县临时救助工作流程图

【公文PDF原件】:石民发〔20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