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邓某不服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ZY—1号)一案,于2024年1月17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于2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