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泉县纪委 中共石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石泉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11-21 11:18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分享到: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现将《石泉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石泉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泉县纪委 中共石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石泉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认为我县行政执法单位或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作为或延迟作为;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务;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县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信息互通。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负责对外公布各自的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并通过网络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式,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下列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调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行为不当被网民网上投诉举报,引发网络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超出管辖权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具备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多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凋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举投诉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相关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投诉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故意刁难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县纪委监委、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使我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即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人员。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过错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追究的种类。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应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也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社会影响较小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承办人正确建议造成过错的,免予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组织查处工作设置障碍,拒不配合,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负责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加强对全县执法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做好沟通衔接,对发现的执法错误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纠正执法活动中的错误,并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处理,对超出职权的执法错误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县纪委监委、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