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县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
石泉县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抓好公平竞争制度的落实
(一)明确审查主体。各镇、各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表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表与政策文件一并由联合发文单位会签。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镇、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清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镇、各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各镇、各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 1 次集中评估。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各镇、各部门每年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向县联席会议报告;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行政推动、部门联动”的要求,落实“权责明晰、措施扎实、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营造公平竞争氛围,为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