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3-03-02 10:58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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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2次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为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公正合理、高效便捷、运行流畅、严格监督的行政复议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安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1.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被申请人的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做好相应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及相应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2.县级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县司法局)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3.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审理、进行实地调查或到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及时履行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

4.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下列事项:

①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部门、联系方式及代理权限;

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④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及作出答复的日期;

⑤提交行政复议答复证据材料过程中,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⑥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有疑问的,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6.涉及因信息公开、自然资源、信访以及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生的行政行为,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行政复议答复并配合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

7.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的依法履职或国家赔偿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转送依法履职机关或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并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行政复议答复并配合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有关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行政决策需论证,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提交研判结果。

8.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复议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县级行政机关或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参与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9.以县政府与县级行政机关或镇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与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沟通衔接,并派员共同参与行政应诉。

10.涉及因信息公开、自然资源、信访以及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生的行政行为,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行政应诉答辩等工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

11.因依法履职或国家赔偿行政行为产生的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有关履行职责机关或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行政应诉答辩等工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

12.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机关收到法院寄出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在5日内向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备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收到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结果性的法律文书后3日内及时抄送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13.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应诉案件后,应当做好以下应诉工作:

①熟悉案件事实和法院审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②按期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③按时出庭参加审理活动,严格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④认真总结出庭应诉经验与不足,分析引发行政诉讼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三、加强工作跟踪督导

14.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配合或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15.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16.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责令限期履行。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17.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8.将县级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