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石泉县情> 石泉概况> 石泉史志>正文详情

石泉林政管理

时间:2024-02-18 08:1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志

一、林业管理机构

民国期间,林业行政属县政府建设科管理。

1953年4月,成立县林业站后,林业行政从属县人民政府建设科,林业事业由林业站负责。1958年,3县合并后,县林业站撤销,并入农林水牧局。1961年8月,3县分设。1962年,恢复县林业站。1972年,改名为县林特站。1972年9月,成立县林特局。

1979年11月,成立县蚕桑技术指导站、县蚕桑试验场,城关、饶峰、迎丰、池河、后柳、熨斗等6个区林特站。三角地、红卫、后柳等3个木材检查站也同时成立。以上11个场、站,均属县林特局领导。

1980年12月,成立石泉县界牌木、竹检查站和石泉县银桥护林检查站。

1982年初,成立县绿化委员会。其主要责任是宣传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造林、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

1983年3月,成立县柳城、迎池林业公安派出所。

1983年4月,成立县林产品经销公司。同年5月3日,成立县林产品经销公司池河经销站和饶峰经销站。

1984年3月,成立县多种经营局。县林特局改县林业局。林业局下属机构有县林业站、县林产品经销公司、县国营苗圃、云雾山林场、凤凰山林场和三角地、后柳、池河、红卫等木材检查站、柳城、迎池林业公安派出所等。撤销区林特站,设区多种经营技术指导站。4月,成立县森林保护站。7月,林业局改为林业特产局。

除上述林业生产管理机构外,还有石泉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责任是宣传林业方针、政策,检查和指导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的工作,发动和组织群众,建立设施,制定制度,控制火源,减少和消灭山林火灾的发生。

二、林权

1954年,全县分期分批开展林业政策宣传和林权清理。当时划归国有的山林为8万亩(云雾山5万亩、凤凰山3万亩),划归公有(乡有)的山林1200亩(比较大的有中池乡西沙河300亩,红卫乡将军河220亩,前池乡青山沟300亩);划归农民山林,后又折价入社的122万亩,其中有条件的地方,留给农民作自留山(柴山)的36.55万亩。这一阶段林权清楚,责任明确,农民爱林、护林积极性高涨。

1958~1962年间,原定的山林权属全部取消。全民大炼钢铁,不惜代价,不论权属,到处砍树炼铁。当时全县共建32个小高炉,每炉要烧“黑棒槌①”100余万公斤。全县一年就烧掉了3200万公斤,折合木材3.2万立方米,相当于一年破坏森林10700亩。

1961年10~11月,县人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草案)》,抽调9名干部到大坝公社双益大队进行了林权清理试点,查清了当时山林权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林权遗留问题的办法。

1963年2月,中共石泉县委又在长安坝乡七里大队和古堰乡沙河大队进行林权清理试点的基础上,参照1961年双益大队林权清理试点办法,制定并颁发了《石泉县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规定(草案)》。1963年秋,在喜河乡社教运动中又进行了试办。1964~1965年,全县结合社教运动,普遍开展了林权清理工作,及时发放了山林使用证3万余份。山林权属除个别进行调整外,基本上恢复到1957年前的局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时,石泉正值全面社教运动。“割资本主义尾巴”、“挖黑根”(砍挖树木)一时兴起,将刚刚理顺了的林业政策和山林权属,搞得更乱。山林,一户不得超过3~5亩,其余全部收归集体。乱砍滥伐、乱烧乱挖,一直延续了10年之久。

三、林业“三定”

1981年8~11月,结合农村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由点到面,普遍开展了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由于当时时间紧、干部少、任务大,部分干部对林业“三定”的意义认识不足,政策界限掌握不稳,仍遗留有不少问题。

1984年春季三级干部会上,县委虽把林业“三定”作为贯彻中共中央(84)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了安排部署,但由于一些地方“左”的思想未完全肃清,“三定”工作中仍存在着“上面放(中央、地、县十分重视),下面想(群众迫切要求),中间的工作跟不上(“三定”抓得不紧,进度慢)”的情况。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从当年3月19日开始,全县组织了270个林业“三定”工作组,参加人员2628人,全面进行林业“三定”复查工作。

经过40天紧张工作,全县共给30260户农户,划定了自留山989601亩。村民承包集体山林568854亩,并给102807株零星成材树,落实了管护责任;发给山林所有证、承包证、使用证达51406份,结束了长期以来山林的权属不清,四界不明,面积不实,管理不严的现象。

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72年2月,石泉县革委会翻印了《森林法(试行)》2500余份,下发到各社、队,进行学习、宣传。

1980年2月7日,石泉县革委会发出《关于颁发石泉县木材、竹子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禁乱砍滥伐和做好木材、青竹计划采伐、计划收购、计划供应有关规定的通知》。1981年5月11日,石泉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木、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开始实行木材管理的“三证”(即采伐证、运输证、自产证)制度。

1984年6月11日,中共石泉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森林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的计划管理,实行木材“一本帐”。规定了国家计划收购木材、地方用材(包括农民自用材)、工业(包括乡镇企业)原料用材、多种经营生产用材(如菌棒),以及木炭、竹子和木本药材等,都要纳入计划。木材生产计划,由县计委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共同下达,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外采伐。

1984年9月,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各乡(镇)政府11月份用2~3天时间,召开乡、村、组干部、党员和重点林业专业户会议,普遍学习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刻认识实施《森林法》的重要意义。12月份,定为全县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活动月。

同年还下发了《关于贯彻<森林法>,放宽木材经营政策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是:限期绿化荒山,切实保护好森林,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木材进行多渠道经营,严格木、竹运输管理,按时交纳育林费,破坏森林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查处等。

1985年10月,对全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情况进行有组织、有重点的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就如何开展检查向县委写了专题报告。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团,6个区成立检查分团。全县29个乡镇中,有23个乡镇成立了检查组,从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乡的有关单位及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中,共抽调482人参加检查工作。

1985年11月7日,县人大常委会十届七次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秀康《关于检查<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后,作出了《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的决议》,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要求;《决议》中还号召全县人民,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事,与一切破坏林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木材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木材均属自由采伐,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县政府没有具体管理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木材逐步实行计划管理,列为国家统配物资,由县计委下达生产和供应计划,基层收购单位按计划收购,县供应单位按计划供给。

1959年,县人委下达木材、青竹生产任务是:木材2700立方米,分配池河区1500立方米,喜河区700立方米,柳城区500立方米。青竹1750公斤,分配喜河区1500公斤,柳城区250公斤。

1962年,由于木材运输条件差,收进不能外运,仅两河、后柳等地商店库存数达100多立方米木材,无法运出,腐朽变质。

1965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木材管理的若干规定(草案)》。

1977年8月,县革委会要求严格执行计划采伐、计划收购,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集体和社员个人修建用材5立方米以下,需经公所批准;5~10立方米,需经区公所批准;10立方米以上,由县林特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好更新,砍一栽三,保证成活。未经批准,不准向国营林场或集体单位采购木材(包括杆、把)和竹材。

1980年,县革委会下发《关于严禁乱砍滥伐和做好木材、青竹计划采伐、计划收购、计划供应有关规定》,指出采伐地点、收购计划由县计委、林特局联合分配;木材,统由木材公司经营;青竹,统由县土产公司经营;集体和个人采伐木、竹,以公社为单位,10立方米以下由公社批准,10立方米以上报县林特局批准;城镇基建用材,由计委统一安排,木材公司供应。

1981年5月,县人民政府下达加强木、竹管理,实行“三证”(采伐证、运输证、自产证)制度。成立了木材检查站,制发了采伐证、运输证和自产证。木、竹管理逐步进入制度化。

1984年6月,中共石泉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国家计划收购,地方用材(包括农民自用材)、工业(包括乡镇企业)原料用材、多种经营用材(菌棒等)以及木炭、竹子和木本药材等,都要列入计划,严格实行“一本帐”,不准计划外采伐。同年12月12日,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放宽木材经营政策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确定1985~1987年采伐限额,用材林年采伐限额为4000立方米;小径材出县商品暂定年采伐40万根标准抬杠(架杆1根,折2根标准抬杠,镐把2根,折1根标准抬杠);木炭出县,年定为10万公斤;青竹年采伐10万公斤;小杂竹年采伐100万公斤。木竹不实行统购、派购办法,开放木竹市场,自由购销。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和按采伐证采伐的树木,可以上市,产销见面。执行木竹运输管理,按章交纳育林费,加快绿化进度。

按照“山上管严,山下搞活”的原则,石泉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5月下达《关于开放木材市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做到依法采伐,凭证交易,浮动价格,林农有利。当年木材采伐2900立方米,占采伐限额72.5%。

1983~1989年,全县木材实际采伐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