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行】石泉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暂行办法

时间:2020-03-16 11:13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信访局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 步夯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要求,规范程序办法,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各方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 镇、村(社区)两级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主体,以村(社区)为单位,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组织领 导下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联村干部指导和协同村(社区)干部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县直各部门、各驻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具体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四条 各镇、各部门、驻石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联村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是农村和社区矛盾排查化解的具体责任人,县直部门、驻石单位都要明确 1-2 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三章 时限要求

第五条矛盾纠纷排查采取定期排查与专项集中排查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所属辖区内的各类社会矛盾和存在的 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定期排查确定为每月排查三次,每 10 天排查一次;重大政治活动、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进行集中专 项排查,集中专项排查实行每天一排查和“零报告”制度。特殊情况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六条 矛盾纠纷排查信息以村(社区)为单位一村一 表报镇汇总备案,部门和镇将信息汇总报送到县信访联席会 议办公室(信访局),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室(信访局)根据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报县委、县政府。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在每月10、20、30 日下午4时以前上报《石泉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紧急、重要信息在一小时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在6小时内书面报送详细情况。信息报送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不得迟报、误报、漏报、瞒报。

第八条 县信访联席办负责对各镇、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移送处理,一般事项分类交办、督办;重要紧急信息以“摘报”形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题报告,并督查督办。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 统计表》要逐镇逐部门建档管理,并跟踪掌握动态信息,对已排查化解的信访事项及存在的矛盾隐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第五章 分类化解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潜在矛盾隐患和苗头性问题由村(社区)和基层单位落实化解措施,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苗头性问题不出村(社区)和基层单位范围;对排查出的一般性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出现越级上访、异常访的信访事项必须化解在各镇各部门,做到一般问题不出镇、不出部门,对镇、部门不具备化解条件、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及信访事项,上报县信访联合接待大厅联合调处或者召开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做到复杂问题不出县。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按照“问题要找准、事情要解决、源头要预防”的总体要求,凡是不按规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致使排查工作流于形式、信息资料未按时上报而发生到县以上机关越级上访的;凡是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不落实、久拖不决造成矛盾激化、越级访、非正常访及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石泉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政法委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