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行】石泉县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

时间:2022-08-01 11:05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信访局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高水平推进平安石泉建设,建立健全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根据《信访工作 条例》和《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应当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第三条 镇、村(社区)两级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信访局)负责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时限要求

第五条 矛盾纠纷排查,实行“三个一”机制,每周排查一次,每周调处一次、每月上报一次调处进度和结果;重大活动、重要节点集中专项排查,实行每天一排查、每天一调处、每天“零报告”制度,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项集中排查相结合。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六条 矛盾纠纷排查信息以各镇、部门为单位,分类整理建立台账,汇总报送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

第七条 各镇、部门在每月月底前上报《石泉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紧急、重要信息第一时间电话口头报事,2小时以内报文字材料;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并说明原因。信息报送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不得迟报、误报、漏报、瞒报。

第八条 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镇、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移送处理,一般信访事项分类交办、督办;重要紧急信息以“信访信息”形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题报告,并督查督办。建立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信息灵、情况明、底子清、掌控快。

第五章  分类化解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潜在矛盾隐患和苗头性问题由村(社区)落实化解措施,做到问题解决在基层、小事不出村(社区);对一般性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出现越级上访、异常访的信访事项必须化解在镇、部门,对信访老户采取“三访一包”机制包案调处,直至息诉罢访,做到大事不出镇和部门;对特别复杂或重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做到复杂问题不出县。

第十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等单位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予以回复;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相应程序分类规范处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其中,对属于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类容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复查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由办理部门按时规范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十三条 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要求,坚持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妥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汇集分析研判。完善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五条 凡是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流于形式、信息资料未按时上报而发生到县以上机关越级上访、进京非接待场所上访、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未落实化解责任和处置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