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两法衔接】7人被约谈,只因在石泉这个地方垂钓

时间:2023-09-04 14:45作者:徐成红源自: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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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石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库区水坝至称沟湾桥头一级饮用水水源界碑处。

9月1日,石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石泉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网被破坏,现场有7名人员在此垂钓,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对7名人员进行了约谈。通过约谈教育,垂钓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分别写下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石泉分局就承诺情况进行了备案。

下一步,将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改变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