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4-01-15 14:57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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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1610922002023111985393166),于2023年12月20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于12月29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