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1-06-28 15:2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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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石泉县。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石泉县城,系刘某某妻子。

被申请人: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地址:石泉县城关镇古堰社区,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兑付征地补偿款的职责,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于4月25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于4月27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提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