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石泉县。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石泉县城,系刘某某妻子。
被申请人: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地址:石泉县城关镇古堰社区,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兑付征地补偿款的职责,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于4月25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于4月27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提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