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肖某因对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不服,于2023年11月20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于11月2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