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孙某某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0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构于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孙某某邮寄的撤回申请书,其表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12月26日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