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因对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10月29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刘某某于11月9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