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3-12-21 14:57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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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蒋某某因对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作出的石公(郊)行罚决字〔2023〕226号《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蒋某某于11月15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于11月20日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