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陕0922交罚〔2022〕034号

时间:2022-07-07 18:03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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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陕0922交罚〔2022〕034号
被处罚人 吴某某
处罚事由 石泉县城关镇双樟村五组当事人吴某某涉嫌擅自占用公路和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4日11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魏书铭、陈浩、徐永强在合熨公路依法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某因实施石泉县水利局饮水工程(蓄水池)项目建设时存在:1、擅自占用K10+100m右侧公路路面堆放砂石料,影响公路安全畅通;2、拆除K10+100m右侧公路单波钢板护栏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事实。经与当事人共同对现场勘验,情况如下:1、占用公路堆放物品长5米、宽2米,共计10平方米;2、拆除单波钢板护栏1节4米;3、该工程施工现场未在公路前后两端设置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路施工许可》。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吴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并进行教育。
处罚日期 2022年7月5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