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陕安石交〔2021〕002号 |
被处罚人 | 余某某 |
处罚事由 | 余某某涉嫌污染公路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17日8时30分,接群众举报,反映G210过境线公路路面被运输砂石料的车辆污染。我局执法人员许小通、贾从斌、肖瑞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系余某某负责的堆料点因未硬化院场,车辆在运输砂石料进出过程中污染了G210过境线路面。经与施工现场负责人余某某共同对现场进行勘验,认定情况如下:运输砂石料过程中污染G210过境线K1524+600m至K1524+810m公路路面长210米、宽4.8米,共计1008平方米。有现场情况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
处罚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余某某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1年6月25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