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陕0922交罚〔2022〕040号

时间:2022-09-01 18:02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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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陕0922交罚〔2022〕040号
被处罚人 谭某某
处罚事由 石泉县城关镇谭某某驾驶陕G*****号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3日9点50分,我局执法人员师清源、王杰在石泉县火车站巡查检查时,发现陕G*****号黑色东风牌小型轿车上的四名乘客(其中有两名小孩)与驾驶员互不认识。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乘客和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原因后分开进行了询问。该车内乘客表示与该车驾驶员互不相识,是从石泉火车站搭乘陕G*****号车到石泉县城内,到达目的地后两位成年人分别向驾驶员支付车费10元。经调查,陕G*****号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谭某某驾驶陕G*****号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处罚结果 依据《巡游车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驾驶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进行教育。
处罚日期 2022年8月29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