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陕0905交罚〔2023〕42号 |
被处罚人 | 曹某某 |
处罚事由 | 曹某某驾驶陕G*****号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8日08点25分至4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泉县斌新餐馆门前执法检查时发现,曹某某驾驶的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内3名乘客互不相识,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乘客和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原因后分别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车上3名乘客与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从石泉县城到安康市区后,其中1名到安康机场的乘客向曹某某支付60元车费,2名到安康市区的乘客每人向曹某某支付40元车费,陕G*****号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曹某某驾驶陕G*****号车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员曹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
处罚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