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 陕0905交罚〔2023〕40号

时间:2023-11-19 18:01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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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陕0905交罚〔2023〕40号
被处罚人 雷某某
处罚事由 雷某某驾驶陕G*****号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8日11点53分至5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泉县池河高速出口收费口前15米执法检查时发现,雷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上共计乘载7名乘客。经询问驾驶员及车上乘客了解到,该车从安康市区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到达石泉县城后,6名成年人每人向雷某某支付40元车费(微信支付),其中未成年的小孩不收取车费,陕G*****号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雷某某驾驶陕G*****号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从2023 年 9 月 1 日至2023 年 10 月 8 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询问视频和雷某某相关证件复印件、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员曹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处罚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