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陕G环罚〔2023〕 46号

时间:2023-06-18 14:04作者:佚名源自: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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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陕G环罚〔2023〕 46号
被处罚人 石泉县某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4日对石泉县某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石泉县某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石泉县城关镇古堰社区混凝土拌合站内沉淀池清掏的泥砂废弃物,经雨水沟排放至饶峰河水体。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四)款水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第(14)条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处罚日期 2023.6.14
承办单位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