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陕G环罚〔2023〕47号

时间:2023-06-22 14:04作者:佚名源自: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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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陕G环罚〔2023〕47号
被处罚人 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6日对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宁石高速公路云雾山东服务区内堆放占地面积96平方米(24米*4米)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二项第(三)类第27条情形一“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1-3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壹万元。
处罚日期 2023.6.21
承办单位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