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陕G环罚〔2023﹞16号

时间:2023-04-01 14:05作者:佚名源自: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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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陕G环罚〔2023﹞16号
被处罚人 安康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4日对安康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安康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腻子粉生产线西侧30米上坡空地处(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贮存约70余立方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款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处罚日期 2023.3.29
承办单位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