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陕G环罚﹝2023﹞75号

时间:2023-09-18 14:02作者:佚名源自: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分享到:
文书编号 陕G环罚﹝2023﹞75号
被处罚人 安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 安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石泉县城关镇经开区的1200T/D食品生产污水处理站项目未建成,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运行。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叁拾贰万元整。
处罚日期 2023.9.16
承办单位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