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人社监处字〔2022〕3号 |
被处理人 | 安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处理事由 | 拖欠劳动报酬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安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周某、王某等15名工人劳动报酬24897.08元未支付,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2022年5月25日,石泉县人社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周某、王某等15名工人被拖欠工资,该公司未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
处理依据 | 《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 |
处理结果 | 安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2年6月12日,石泉县人社局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处理日期 | 2022/6/12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