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人社监处字〔2022〕1号

时间:2022-06-11 11:3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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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人社监处字〔2022〕1号
被处理人 石泉某物流有限公司
处理事由 拖欠劳动报酬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石泉某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周某某劳动报酬18700元未支付,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2022年5月6日,石泉县人社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周某某被拖欠工资,该公司支付周某某5000元后,尚拖欠13700元未支付。
处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22日,石泉某物流公司将拖欠周某的13700元工资支付到位。
处理日期 2022/6/9
承办单位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