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自然资罚字(2022)5号

时间:2022-11-05 11:17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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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自然资罚字(2022)5号
被处罚人 王某某
处罚事由 非法占地
主要违法事实 超批准用地范围非法占用石泉县饶峰镇新华村集体土地2386.8平方米进行非农建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一、责令当事人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386.8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238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386.8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238680元的罚款。
处罚日期 2022/11/1
承办单位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