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自然资罚字(2022)5号 |
被处罚人 | 王某某 |
处罚事由 | 非法占地 |
主要违法事实 | 超批准用地范围非法占用石泉县饶峰镇新华村集体土地2386.8平方米进行非农建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一、责令当事人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386.8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238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386.8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23868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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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2/11/1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