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自然资罚字(2022)4号

时间:2022-09-15 11:16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分享到:
文书编号 石自然资罚字(2022)4号
被处罚人 邱某某
处罚事由 非法占地
主要违法事实 超批准用地范围非法占用石泉县城关镇城关镇二里社区集体用地1315.91平方米进行非农建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一、责令当事人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15.91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1315.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315.91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31591元的罚款。
处罚日期 2022/9/12
承办单位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