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自然资罚字(2021)17号 |
被处罚人 | 陈某某 |
处罚事由 | 非法占地 |
主要违法事实 | 超批准占用石泉县饶峰镇胜利村集体土地1905.93平方米进行非农建设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之相关规定 |
处罚结果 |
1.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1905.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的1905.93平方米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即贰万捌仟伍佰捌拾捌元玖角伍分28588.9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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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1/8/11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