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自然资罚字(2021)17号

时间:2021-08-13 11:18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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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自然资罚字(2021)17号
被处罚人 陈某某
处罚事由 非法占地
主要违法事实 超批准占用石泉县饶峰镇胜利村集体土地1905.93平方米进行非农建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之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1905.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的1905.93平方米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即贰万捌仟伍佰捌拾捌元玖角伍分28588.95元罚款。
处罚日期 2021/8/11
承办单位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