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农(农药)罚〔2023〕9号 |
被处罚人 | 石泉县XX农资门市部 |
处罚事由 | 石泉县XX农资门市部(邹××)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20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泉县XX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8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包装袋无生产许可证号,电子追溯二维码无法识别产品信息。构成了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0)54号第二类第11项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认定违法情节较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1.没收涉案农药8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7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伍仟元整 |
处罚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