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农(农药)罚〔2023〕9号

时间:2023-12-23 12:2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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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农(农药)罚〔2023〕9号
被处罚人 石泉县XX农资门市部
处罚事由 石泉县XX农资门市部(邹××)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0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泉县XX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8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包装袋无生产许可证号,电子追溯二维码无法识别产品信息。构成了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0)54号第二类第11项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认定违法情节较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1.没收涉案农药8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7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伍仟元整

处罚日期 2023年12月21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