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农(渔政)罚〔2022〕10号

时间:2022-06-20 12:2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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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农(渔政)罚〔2022〕10号
被处罚人 周××
处罚事由 周××涉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2年5月18日晚11时在石泉县大唐水电厂坝基下方和右前方水域使用抄网捕捞野生鱼6.44千克,并指使其妻在市场上销售该渔获物,构成了违反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0)54号第十类第2项、第3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属于较轻情节,应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1.没收渔获物(红尾巴鱼9条、鲤鱼3条、黄刺骨1条、鲫鱼1条、白条鱼4条、鲈鱼3条,共计6.44千克)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日期 2022年6月14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