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农(渔政)罚〔2021〕4号 |
被处罚人 | 杨×× |
处罚事由 | 杨××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在池河镇桂花村龙王潭使用3副粘网捕捞渔获物4.33千克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结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0)54号第十类第3项“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1、没收渔获物4.33千克、没收渔具(网眼直径1.7厘米粘网3副、R16废旧轮胎内袋1个)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
处罚日期 | 2021年6月29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