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林罚决字【2023】第009号 |
被处罚人 | 罗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主要违法事实 | 罗某某在未获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份租赁金盆村一组,小地名:“水井湾、横路上” 刘某某、何某某防护林,用于倾倒修建道路弃渣,建设弃渣场。2023年7月12日,经聘请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弃渣场占用地类为防护林林地面积为2012平方米(折合为3.016亩)。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税[2021]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4144元。 |
处罚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