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林罚决字2023第【010】号 |
被处罚人 | 何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主要违法事实 | 石泉县长乐陵园在未获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城关镇珍珠河村一组,小地名“石桥沟、石桥沟路里”,薪炭林、用材林林地内实施陵园墓地建设。2023年7月24日聘请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现场鉴定,陵园墓地建设占用薪炭林、用材林林地面积为519.58㎡(折合为0.78亩)。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税[2021]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623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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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3年8月4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