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林罚决字【2023】第004号 |
被处罚人 | 陈某某、佘某某 |
处罚事由 | 滥伐林木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农历冬月,陈某某、佘某某授黄某委托,先后2次在城关镇农综站共申请办理了30m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雇请工人在黄某房侧边林地内采伐林木,采伐林种为薪炭林。经聘请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现场鉴定,余某某、陈某某在黄某房侧边林地内采伐活立木林木751株、蓄积37.672m³,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7.672 m³,属滥伐林木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林木(60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3502.72元。根据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发挥作用、分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处陈某某8102.72元、佘某某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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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3.5.9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