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林罚立字【2022】第07号

时间:2022-10-24 12:00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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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林罚立字【2022】第07号
被处罚人 徐某某
处罚事由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主要违法事实 徐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或猎捕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份,为防野猪毁坏庄家擅自在石泉县城关镇纸坊村六组小地名“阳坡”林地内(禁猎区)安装(禁用工具)猎夹将同村村民张某脚部夹伤。案发后徐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治疗,获得被害人谅解。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猎捕工具猎具1个。2、并处2000元罚款。   
处罚日期 2022.10.21
承办单位 石泉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