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林罚决字2023第【011】号 |
被处罚人 | 姜某某 |
处罚事由 | 滥伐林木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农历10月姜某某在未获得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胡某的林朳内进行林木采伐。经鉴定,姜某某在两河镇艾心村三组小地名“保管室梁”山林内采伐林木林地面积2亩,采伐栎类树种林木296株,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9.964立方米,属滥伐林木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1、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林木88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19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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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3.10.7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