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林罚决字【2021】第004号

时间:2021-04-15 11:5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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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林罚决字【2021】第004号
被处罚人 胡某某
处罚事由 擅自野外用火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9日14时许,胡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池河镇明星村13组(小地名:小沟)野外用火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564平方米,林地3304平方米,农地1260平方米。
处罚依据    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200元罚款。
处罚日期 2021.4.12
承办单位 石泉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