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林罚决字【2021】第002号 |
被处罚人 | 李某某 |
处罚事由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1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喜河镇双沟村村民蒋某林地内安装猎夹捕猎野生动物,将村民陈某某耕牛夹伤。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没收猎捕工具猎夹;
2、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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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1.3.12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