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林罚决字【2021】第002号

时间:2021-03-14 11:58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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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林罚决字【2021】第002号
被处罚人 李某某
处罚事由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喜河镇双沟村村民蒋某林地内安装猎夹捕猎野生动物,将村民陈某某耕牛夹伤。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猎捕工具猎夹;
2、并处2000元罚款。
处罚日期 2021.3.12
承办单位 石泉县林业局